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蔡慧雯、彭凱璐、李郁屏
- 法定代理人王冠宇、翁榮財
- 上訴人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政達、方敏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林柏榮律師 熊誦梅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榮財 被 上訴 人 蔡政達 方敏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張聰耀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110年度重附民 上字第8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教示部分記載「不得上訴」,應更正為「得上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得提起上訴,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教示部分記載「不得上訴」,顯係誤載,且與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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