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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蔡慧雯彭凱璐李郁屏

上訴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思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律師
被上訴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榮財
被上訴人
蔡政達
被上訴人
方敏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張聰耀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教示部分記載「不得上訴」,應更正為「得上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得提起上訴,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教示部分記載「不得上訴」,顯係誤載,且與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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