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紀萬益
- 送達代收人
- 陳巧恩
- 選任辯護人
- 彭若鈞律師
- 上訴人即被告
- 陳旻毅
- 選任辯護人
- 黃振洋律師
- 上訴人即被告
-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羅文進
- 代理人
- 龔光寰
- 選任辯護人
- 彭成桂律師
- 告訴人
- 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方泰又
- 告訴代理人
- 郭維翰律師
- 告訴代理人
- 陳宣宏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