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游世印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藝騰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創新大數據應用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唐毓舜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文傑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