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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4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維心蕭文學彭凱璐

上訴人
即被告
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游世印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創新大數據應用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唐毓舜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文傑律師

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漢傑因借調期間即將屆滿,本件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彭凱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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