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聲字第24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彭洪英林惠君王碧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錦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錦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陳錦雄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刑智上易第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6月、11月、11月、9月、1年、1年2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提起非常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4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OOOOOOOOOOO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且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