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錦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錦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陳錦雄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刑智上易第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6月、11月、11月、9月、1年、1年2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提起非常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4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OOOOOOOOOOO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且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