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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6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李維心蔡慧雯蕭文學

上訴人即被告
銳隆光電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歐陽坤
上二人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秋峰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蕭文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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