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李維心、蔡慧雯、蕭文學
- 當事人被告 銳隆光電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6號 上訴人即被告 銳隆光電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歐陽坤 上二人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秋峰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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