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6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銳隆光電有限公司
- 兼 代表 人 歐陽坤
- 上二人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劉正穆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秋峰律師
-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