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9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永火
- 即被告
- 劉金相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萬發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筑雯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清順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指
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之裁定,因其借調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應予撤銷,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