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紀萬益、陳旻毅、被告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羅文進、龔光寰、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泰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紀萬益 送達代收人 陳巧恩選任辯護人 彭若鈞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陳旻毅 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文進 代 理 人 龔光寰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 告 訴 人 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泰又 告訴代理人 郭維翰律師 告訴代理人 陳宣宏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