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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李維心蔡慧雯蕭文學

上訴人即被告
紀萬益
送達代收人
陳巧恩
選任辯護人
彭若鈞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陳旻毅
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羅文進
代理人
龔光寰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
告訴人
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方泰又
告訴代理人
郭維翰律師
告訴代理人
陳宣宏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蕭文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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