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紀萬益、陳旻毅、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羅文進、龔光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萬益 選任辯護人 彭若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旻毅 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文進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 代 理 人 龔光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