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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銘晃彭凱璐李郁屏

上訴人
即被告
紀萬益
選任辯護人
彭若鈞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旻毅
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羅文進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
代理人
龔光寰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之裁定,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予撤銷,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蔡季霖依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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