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世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游世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新大數據應用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唐毓舜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文傑律師 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漢傑因借調期間即將屆滿,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