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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4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蔡慧雯李郁屏彭凱璐

上訴人
即被告
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游世印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創新大數據應用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唐毓舜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文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之裁定,因其借調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予撤銷,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彭凱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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