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抗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閱覽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明介、羅天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抗字第15號 抗 告 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聲 請人 代 表 人 蔡明介 代 理 人 劉偉立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羅天佑 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律師 黃郁淳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孟軒 選任辯護人 馬偉涵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限制閱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4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為抗告人所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且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故可認屬於抗告人之營業秘密。爰依抗告人之聲請,限制相對人在原審法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留存原審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資料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既已准許相對人之辯護人檢閱、抄錄附表編號1至5之營業秘密,相對人自已有效行使其訴訟防禦權,原裁定又准予相對人檢閱、抄錄前開營業秘密,恐致抗告人營業秘密再遭外洩而受有損害。又附表編號1至3之營業秘密,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無關,禁止相對人及其辯護人檢閱、抄錄,亦無妨礙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更可有效維護抗告人之營業秘密、保留另案偵査之機會。爰聲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以維抗告人權益等語。 三、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者,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為兼顧營業秘密所有人之保護及訴訟當事人之訴訟權,特於第11條至第15條定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第11條之立法理由載明:「我國現行法中,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之保護,有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 、第242 條第3 項、第344 條第2 項、第348 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等,依上開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惟有關智慧財產之訴訟,其最須為保密之對象常即為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此時固得依上開規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其閱覽或開示,但他造當事人之權利亦同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為兼顧上開互有衝突之利益,爰於第一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因此,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訴訟資料如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持有該資訊之第三人,得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法院就該等訴訟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即可開示予受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以進行訴訟所需之攻擊防禦行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不得將該等訴訟資料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違反者應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之刑事制裁,以兼顧營業秘密所有人之保護及當事人之訴訟權。次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及其辯護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司法院釋字第762號理由書參照)。 四、經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為兼顧營業秘密所有人之保護及訴訟當事人之訴訟權,設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受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不得將該等訴訟資料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違反者應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之刑事制裁,已足以保護相關當事人之營業秘密資訊,不因訴訟之進行而遭洩露,本件原審法院已就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相同營業秘密,另對相對人及其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111年度聲字第570號),限制相對人及其辯護人不得將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5之營業秘密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在抗告人之營業秘密已有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下,應無營業秘密外洩之風險。抗告人稱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5之營業秘密既已准許相對人之辯護人檢閱、抄錄,原裁定又准予相對人檢閱、抄錄,恐致抗告人營業秘密再遭外洩而受有莫大損害云云,即無可採,且若不准許相對人檢閱、抄錄卷證資料,將使相對人於後續訴訟程序無從答辯,而與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關於卷證資訊獲知權之意旨相牴觸,嚴 重侵害相對人於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又抗告人稱附表編號1至3之營業秘密與本案無關,應禁止相對人及其辯護人檢閱、抄錄云云,附表編號1至3之營業秘密是否與本案訴訟具有關連性,尚有待釐清,核有令相對人及其辯護人加以檢閱後表示意見之必要,且如前述,若不准許相對人檢閱、抄錄卷證資料,將使相對人無從對此證據或資訊提出說明,顯已妨礙相對人之卷證獲知權與訴訟防禦權。原審依本案訴訟情形,限制相對人及其辯護人在原審法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抄錄而不得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附表編號1至5之營業秘密,應可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相對人訴訟防禦權與卷證資訊獲知權之保障,尚無不妥。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1 ⑴93m_BBRX_architecture_evaluation_v1.0_160506_Tienyu.pptx ⑵Audio_ADC_Review_00000000.ppt ⑶00000000_A60199_SARADC_Design Revuew_Chihhou.pptx 2 a-f檔案 3 聲請人109年12月4日陳報資料 4 起訴書附件一之六份檔案: ⑴intro_ctdt_adc_200M_v2_00000000.pptx ⑵intro_Patent_fvrs_00000000.pptx ⑶rxadc_00000000.pptx ⑷spec_00000000.xlsx ⑸spectable_a60832_00000000.xlsx ⑹{2017}ctdtadc_200m.rar 5 被告吳孟軒翻拍之全部2166張照片及起訴書附表一之翻拍照片: ⑴00000000_170258(3293d1d5afb3439fa445e1478e8b19b4) ⑵00000000_170307(2da7044bacf14fbaba5517a1e64c532d) ⑶00000000_172403(b3fc2cd3792a4413a905d19413c7c165) ⑷00000000_172429(b227c0ddae1045eab52c1d12fac62370) ⑸00000000_183745(76091466c0dc44aaZ000000000a1d196) ⑹00000000_183752(70adeb08773b48efa6d599e08bbb2fa3) ⑺00000000_190027(a245e0bd876f4426b4a8591b24c0f1bf) ⑻00000000_190046(a09040aaa9074d87984a3c22c4808bfc) ⑼00000000_190239(d62c107eec824ccda29f21154b5238b7) ⑽00000000_190243(1eff6c45335641ceba58ba44d8d0664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