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銘晃

上訴人
即原告
科科電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冠羣
訴訟代理人
顧家怡
被上訴人
五元素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呂秋宏
被上訴人
遠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游雅麗
被上訴人
呂秋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上訴人
李建緯
被上訴人
林濟賢
被上訴人
羅勤珍
被上訴人
張德宇
被上訴人
葉明洲
被上訴人
快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昱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郭眉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科科電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送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又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但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已依法請求檢察官上訴糾正刑事判決就被告等人無罪諭知之錯誤,其餘上訴理由,容后補陳等語,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未補提上訴理由,亦未經原審法院命補正,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述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