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張銘晃、林怡伸、林惠君
- 法定代理人劉宏達、田志成
- 當事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文評、橙揚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林阿柏、吳其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宏達 被 告 呂文評 橙揚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田志成 被 告 林阿柏 吳其尚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自字 第4號、112年度自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定有明文。 次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二審之審判,除第二審訴訟程序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自訴人(下稱自訴人)因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依上揭規定,自訴人應委任律師進行訴訟,其未委任律師,自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但書、第364條準用同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 出委任書狀,逾期即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第364條、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余巧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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