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振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振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年度智易字第72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4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洪振洲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為免訴,扣案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除本判決補充之理由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前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 度智簡字第15號刑事簡易判決)所涉犯違反商標法之犯行係自111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18日止,在臺中市○○區○○路0 00號「逢夾客娃娃機店」陳列販賣;本件被告所涉犯違反商標法之犯罪時間係自111年1月初某日起至同年2月18日止, 在臺中市○區○○街OOO號「董仔抓寶趣」店内公開陳列而販賣 。兩案之犯罪時間不同,且犯罪地亦距離差距甚遠,應認被告係出於各自獨立之單一犯行為之,原審判決遽認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集合犯或接續犯,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而為免訴之判決,容有疑義。爰請將原判決撤銷,另為妥適之判決等語。 三、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該條款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乃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有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行充足於同一構成要件之數個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時,因該數個行為統攝於一個犯意之下,具有實質上之一體性,自應包括性地評價為一罪,此即學理上所謂之包括一罪。而包括一罪之下位類型,可分為集合犯與接續犯二種,倘充足於同一構成要件之數行為係於同一機會接續實行,並侵害同一之法益,因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足認係一行為之持續進行者,即屬接續犯。此種犯罪之行為人主觀上認各個行為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故在刑法上自應評價為一罪。至該當於同一構成要件之數行為,是否利用同一機會接續實行,應自全部犯罪過程觀察,倘行為人實現一個犯罪之外在客觀環境條件,具有密接之持續性,即具機會之同一性,並不以行為必須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為限(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505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經查,本案原審諭知被告免訴,業經原審判決說明甚詳,玆本院再就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補充如下: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前案在「逢夾客娃娃機店」與本案在「董仔抓寶趣」店内公開陳列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兩案之犯罪時間不同,且犯罪地亦距離差距甚遠,應認被告係出於各自獨立之單一犯行云云。 ⒈查本案檢察官起訴與前案相同之被告,起訴事實同為被告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02038877號之小白狗商標圖樣,係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公開陳列、販賣仿冒上開註冊商標之小白狗商標圖樣玩偶,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兩案被告同一,犯罪事實除仿冒商標商品陳列地點,一為臺中市○○區○○路000號隔壁之「逢 夾客娃娃機店」(前案),另為臺中市○區○○街OOO號「董 仔抓寶趣」店(本案)有別外,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起迄期間,前案係自111年1月某日起,本案係自111年1月上旬某日起,皆迄至111年2月18日同日遭查獲止,故被告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高度重疊,且所為均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之犯行。又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我承認犯罪。我有因為相同的販賣仿冒商品案件遭法院判決,一樣是因為販賣小白狗商標圖案的絨毛玩具,我是同一天被查獲的,這是我同一批一起進貨的絨毛玩具,是我於110年12月底從淘寶 網買回來,我認為這是同一件案件,我買回來之後同時在一中街跟逢甲夜市的夾娃娃機販售的。」(原審卷第35頁)等語,顯見兩案仿冒商品來源同一,均係被告於110年12月底從淘寶網購買的同一批絨毛玩具。 ⒉綜觀上情,被告將同一來源之相同仿冒商品,於同一期間分別置放在不同地點意圖販售而陳列,實係藉同一機會,滿足其犯行,客觀上已足認其實行同一構成要件之數個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且參被告上開供述,足見其主觀上認各個行為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是參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被告上開實現一個犯罪之外在客觀環境條件,具有密接之持續性,即具機會之同一性,並不以行為必須於同時同地為限,其前案與本案二行為,統攝於一個犯意之下,具有實質上之一體性,自應包括性評價為接續犯,而為一罪。 ㈡綜上,前案與本案具實質上一罪關係,而前案既經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之規定,本案自應為免訴之判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檢察官仍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謝道明於原審到庭執行職務並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