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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9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張銘晃李郁屏彭凱璐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元博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鄭博銘
上訴人
即被告
銘淳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鄭淳陽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凱正律師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佳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金豐收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昆晉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奕博
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清森
選任辯護人
楊筑鈞律師
選任辯護人
連惟眾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弘杰
選任辯護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借調期滿歸建,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彭凱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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