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柄宏、欣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建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柄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建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