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秘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培瑛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秘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培瑛 告訴代理人 范振中律師 相 對 人 嚴珮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9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嚴珮綺律師就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229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 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李智存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現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9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相對人嚴珮綺律師為被告李智存第三審選任辯護人。茲因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下稱本案資料),涉及聲請人之DRAM研發製程技術、研發成本、經營管理資訊等營業秘密,具重要經濟利益,且非競爭同業及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聲請人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為避免本案資料經開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等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嚴珮綺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所定刑事案件,依同法第30條準用第11條,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如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相對人在聲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上開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考其立法目的,乃為防止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致外洩之風險,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兼顧訴訟當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 三、經查,本院依聲請人之釋明,認本案資料為聲請人基於本案訴訟目的所提出,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且具有秘密性,又本案資料涉及聲請人之重要研發技術及經營管理資訊,具有相當經濟利益,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本案資料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而此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聲請人已釋明附表之訴訟資料,係與本案DRAM製程技術有關之檔案分類、經營管理、稽核、估算等企業治理內部重要資訊及開發成本等營業秘密,為兼顧本案訴訟進行及相對人檢閱卷證之訴訟上權益,認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本案資料之必要,而相對人對於受秘密保持命令並無意見(參見本院卷第81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奎彰 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 卷證位置 一 技術文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8598號卷第7至8頁反面、第13至14頁反面。 二 列印紀錄 ⒈桃園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2089號卷第13頁正反面。 ⒉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8598號卷第20頁。 三 聲請人之資訊安全政策、公司機密管理辦法、電腦使用管理辦法 ⒈桃園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2089號卷第50至94頁;第108至第113頁。 ⒉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8598號卷第21至50頁反面。 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7年度智訴字第4號卷第152至216頁。 四 聲請人之水銷函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2089號卷第116頁正反面。 五 聲請人將本件投影片核定機密之資料 桃園地院107年度智訴字第4號第217頁至第229頁。 六 聲請人營業秘密之經濟價值估算與說明 ⒈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8598號卷第51頁正反面。 ⒉桃園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2089號卷第19至20頁、第27頁正反面。 七 20奈米製程簡介 20mn process introduction⑵.ppt 及20奈米產品故障分析零件 DRAM 100S(SA30) EFA PFA database-1107.ppt 桃園地院107年度智訴字第4號彌封卷(聲請人於原審107年10月25日行準備程序時,庭呈之二份簡報)。 八 聲請人109年10月12日提出至原審法院之刑事陳述意見(四)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彌封卷。 九 聲請人109年10月12日提出至原審法院之刑事陳述意見(四)狀之附件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彌封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