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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張銘晃蔡慧雯馮浩庭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伍時安
選任辯護人
林邦棟律師
選任辯護人
詹閎任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郭人銓
選任辯護人
陳以蓓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念玟
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莊少奇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被告
派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伍時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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