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伍時安
- 選任辯護人
- 林邦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詹閎任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人銓
- 選任辯護人
- 陳以蓓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念玟
- 選任辯護人
- 黃曼瑤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少奇
- 選任辯護人
- 林盛煌律師
- 被告
- 派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伍時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