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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5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張銘晃彭凱璐林惠君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北一資訊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宗耀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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