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張銘晃、馮浩庭、蔡慧雯
- 當事人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 被 告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敏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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