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鈺方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謝益銅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科利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尚珉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珮茹律師
張家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