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6號
- 被告
- 吳富源
- 選任辯護人
- 朱克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曾益盛律師
- 被告
- 黃文彥
- 選任辯護人
- 賈鈞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賴以祥律師
- 被告
- 台灣立訊精密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佳衞
- 選任辯護人
- 鄭新翰律師
-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 之0
絲漢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江伯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