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 被告
- 全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簡士堡
- 代理人
- 呂志壎
- 選任辯護人
- 許書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楊智全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炳坤律師
- 被告
- 鄭友誠
- 選任辯護人
- 洪政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