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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4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蔡慧雯李郁屏馮浩庭

聲請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魏哲家
代理人
林耀琳律師
被告
LEI MING(中文名:雷鳴)
選任辯護人
賴苡安律師

徐宏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4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EI MING(下稱被告)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 款之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營業秘密罪,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 3項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以維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1項及第2項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緝字第933、934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刑營訴字第 24號審理中。被告本案被訴罪名為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 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營業秘密罪,核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罪。聲請人於日前具狀聲請參與訴訟,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均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參見本院卷第 118頁),本院復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為被害人兼告訴人、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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