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張銘晃、蔡慧雯、馮浩庭
- 法定代理人伍時安
- 被告伍時安、銓、吳念玟、莊少奇、派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時安 選任辯護人 林邦棟律師 詹閎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人銓 選任辯護人 陳以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念玟 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少奇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派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伍時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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