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宏達、動脈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世亮、米樂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方文良、施文彬電音本舖即施文彬、呂文評、林士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宏達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動脈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世亮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米樂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文良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施文彬電音本舖即施文彬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林慧容律師 被 告 呂文評 選任辯護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林士哲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