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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銘晃林怡伸彭凱璐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哈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逢培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憲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彭凱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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