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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張銘晃林怡伸林惠君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錫津
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錦樹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錦佩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英世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文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耀隆
送達代收人
李亞璇
送達代收人
林文勇
送達代收人
葉庭善
送達代收人
洪偉騰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衞航律師
被告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曹文見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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