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營抗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維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維斌 代 理 人 鍾薰嫺律師 蔡心雅律師 相 對 人 蔡幸川 劉煌基律師 周孟澤律師 陳慈蕙 方略 林慧蓉 馮博生律師 許祐寧律師 沈宗原律師 吳孟凡 王鳳儀律師 湯凱立律師 本件指定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