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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抗字第6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銘晃林惠君林怡伸

抗告人
即被告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余維斌
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代理人
蔡心雅律師
相對人
蔡幸川

劉煌基律師

周孟澤律師

陳慈蕙

方略

林慧蓉

馮博生律師

許祐寧律師

沈宗原律師

吳孟凡

王鳳儀律師

湯凱立律師

本件指定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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