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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蔡慧雯李郁屏彭凱璐

公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告
陳鈞暘
選任辯護人
蔡彥守律師
選任辯護人
馮博生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建宏律師
被告
客遊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表人
GNOCK FAH WONG CHEE HOW
選任辯護人
洪志勳律師

高敬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鈞暘、客遊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陳鈞暘同時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而使用、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電腦、同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被告客遊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則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之罪者,同法第13條之4設有併罰其事業主之兩罰規定,並於立法理由載明其處罰具有從屬性,必以行為人受處罰為前提。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陳鈞暘所為同時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而使用、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電腦、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分別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刑法第363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季燁、任詩婷、施幸宜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4紙在卷可查,參照首揭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被告客遊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科以罰金刑部分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易萱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黃紋綦、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彭凱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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