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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1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蔡慧雯王凱俐馮浩庭

公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告
全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簡士堡
代理人
呂志壎
選任辯護人
許書瑶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炳坤律師
被告
鄭友誠
選任辯護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馮浩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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