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①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②郭榮彥
- 兼代表人
- 上被告①之
- 選任辯護人
- 郭雨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上被告②之
- 選任辯護人
- 汪家倩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祥揚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潘皇維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復雅
- 選任辯護人
-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湯千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