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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銘晃彭凱璐李郁屏

上訴人
即被告
①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②郭榮彥
兼代表人
上被告①之
選任辯護人
郭雨嵐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被告②之
選任辯護人
汪家倩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祥揚律師
選任辯護人
潘皇維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復雅
選任辯護人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湯千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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