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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刑智聲字第7號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張銘晃馮浩庭李郁屏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姜家煒 住同上
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代理人
廖家振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湛積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松慶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案件(111年度刑智抗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之111年度刑智抗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湛積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松慶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刑智抗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下稱本件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又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對相對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就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刑全字第2號裁定予以駁回,嗣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本件裁定廢棄原裁定,准予假扣押確定在案,有本件裁定及該案卷宗在卷可佐。茲因聲請人聲請撤銷本件裁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郁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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