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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6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蔡慧雯馮浩庭王凱俐

公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告
劉柄宏
被告
新虎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代表人
李世傑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律師

紀冠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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