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蔡慧雯、馮浩庭、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李世傑
- 被告劉柄宏、新虎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柄宏 新虎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李世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律師 紀冠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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