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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訴字第2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蔡慧雯李郁屏馮浩庭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之
代 表 人
李光輝
被 告
葉明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114年度刑營訴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第3 項、第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除被告本人外,僅限於檢察官、自訴人始有上訴權。另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李光輝係自訴人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並非上訴權人,上訴人以其本人名義提起上訴,於法不符,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其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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