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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營附民字第1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蔡慧雯李郁屏馮浩庭

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
被 告
葉明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2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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