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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營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蔡慧雯李郁屏馮浩庭
  • 法定代理人
    陳君儀

  • 原告
    宸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呂志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宸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君儀 代 理 人 林衍鋒律師 徐偉瀚律師 陳冠鳴律師 相 對 人 呂志壎 楊智全律師 張炳坤律師 許書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全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智通公司)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1 號),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呂志壎、楊智全律師、張炳坤律師及許書瑶律師就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1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及證物,僅得於本 院提供之空間(含法庭)及設備檢閱,不得抄錄、攝影、影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重製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卷證分別記載或涉及聲請人內部關於生產技術、圖說及設備研發等可用於生產之重要資訊,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可大幅減省同業嘗試錯誤所需耗費之時間、人力、費用等成本,足以造成聲請人競爭優勢之削減,具有經濟價值;又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卷證涉及之秘密資訊,按業務需要分類、分級,對有權限接觸該等秘密資訊之人,設有管制措施,並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他人無法輕易得知其內容,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均為聲請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如任由相對人等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恐對聲請人增加該等資訊再次對外洩漏而遭受不可逆損害之風險,而認有限制相對人等接觸如附表所示卷證方式之必要。再參酌本案訴訟涉及之內容、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所含秘密資訊之專業技術、重大性、態樣,並權衡聲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辯護人提供實質有效之辯護、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情,使相對人即被告全智通公司之代理人呂志壎及被告全智通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楊智全律師、張炳坤律師及許書瑶律師得藉由法院提供之空間、設備檢閱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即可知悉該資料是否確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客觀上已足資保障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限制相對人等不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顯然無礙於相對人等對於卷證資訊之獲取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 ​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第55條第2項規定 ,聲請限制相對人等僅得於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不得抄錄、攝影或其他任何方式重製之。 二、按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智審法第55條第2項定有明文。觀諸 其修法意旨明揭,於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參與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俾得於審判中憑藉卷證資訊有效研擬攻擊、防禦之策略,藉以達成刑事程序的公平和武器平等。然而,卷宗及證物涉及營業秘密者,具有相當經濟價值及絕對禁止洩漏等特性,一旦將全部卷宗、證物提供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可能造成營業秘密持有人受重大損害,為保護其營業秘密,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卷證之檢閱。惟法院為限制檢閱卷證之裁定時,必須兼顧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卷宗及證物內含聲請人內部關於研磨液供應設備之營業秘密等情,業經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並有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他字第1120號卷五第9至13頁、第25至28頁、第49至50 頁)及卷附相關事證可佐,另經本院詢之代理人徐偉瀚律師陳明:這些檔案性質與起訴書附件所載都是告訴人針對各類研磨機台不斷進行設計研發所開發之軟體與檔案,是領先同業的技術,且非其他涉及該資訊之人所知,且同樣於公司電腦均設有層級之管制,具有合理保護措施,而屬告訴人之營業秘密。F6E部分之內容有高達數萬頁,也屬於告訴人之營 業秘密,其餘檔案也都是相類似狀況,附表編號3可以看出 在外接硬碟中都有這些檔案,編號6部分,在告訴人公司配 發的筆電中也有上述幾個檔案等語,而相對人等就聲請意旨所示卷證範圍,亦表明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57頁),足 認聲請人已釋明該卷證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核屬其營業秘密。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並給予當事人及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審酌本案係因被告即告訴人前軟體工程師鄭友誠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下載包含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秘密至其個人行動硬碟、隨身碟及上傳個人雲端硬碟,並於轉任職被告全智通公司期間使用部分資訊,若再任由相對人等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以筆記、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之,確將增加再次外洩之風險,而有就相對人等檢閱如附表所示卷證方式予以限制之必要;雖附表所示卷證數量甚多,相對人楊智全、張炳坤律師及許書瑶律師主張律師已受律師法有關律師倫理、忠誠及信譽義務之規範限制,持有法院交付之電子卷證,仍足以保護聲請人營業秘密不致外洩,故僅限制被告不得重製如附表卷證即可,針對此節,代理人林衍鋒律師陳明:聲請對上開律師限制閱覽,係為避免律師將營業秘密外洩,主要是因此係告訴人為台積電建廠的極機密資料,不容一點閃失等語,已補充釋明其限制之原因及必要性。再者,徒有律師法相關規範不足以保障營業秘密持有人之訴訟上利益,此為智審法第55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及保障功能至明,是相對 人楊智全等律師上開主張,於法難謂有據。另經本院衡酌被告全智通公司所營事業亦涵蓋相類設備,而與聲請人間存有市場競爭關係,為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應優先防免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再次外洩予被告全智通公司或其他競爭對手;又於本案中辯護人基於為被告進行訴訟攻防之目的,其閱卷方式並無應優於或不同於被告者之必要等因素,以權衡告訴人營業秘密之保護與被告及辯護人充分防禦之需要,認限制相對人等不得以筆記、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所示卷證,僅得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含法庭)及設備以肉眼檢閱之,但不限制其檢閱時間之長短、次數,尚不會過度影響相對人等有效獲知該卷證資訊之權利,仍足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而未逾越比例原則,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 編號 卷證資料名稱 卷宗名稱與扣押物編號 卷宗頁碼 1 被告鄭友誠透過告訴人公司職務使用信箱於108年7月16日(訊問時以言詞補充)、109年1月16日及109年3月18日傳送給○○○之電子郵件(涉及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 OOOOOOO、技術結論通報資料)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一) 第75至96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六) 第21至34頁、第147至165頁 扣押物編號2:其他一般物品-鄭友誠OOOOOOOOOOOOOOOOOOOOOO公務信箱備份光碟1片 2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檔案內容及畫面擷圖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一) 第161至304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二)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三)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四)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六) 第63至89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七) 第23至420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八)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54號偵查卷宗 第71頁、第137至165頁 3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電子檔案 扣押物編號5:電子產品-鄭友誠使用之外接硬碟(含傳輸線)1臺 1 OOOO OOOOO OOOOOOO○○○○ 2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設備監控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3) 3 OOOOOOOOOOO○○○○○○○○○○○○○O 4 OOOOOOOOO○○○○○○○○○○○○○○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2) 5 0000-00E程式轉1769-L33ER該修改部分及注意事項 6 電控新人儀電教育訓練.ppt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6) 7 設備定位安裝(00000000).pptx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 8 工程會勘 、評估、客戶需求分析書.pptx(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 9 保壓測試SOP.pptx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 10 OOOOOOOO ○○○○○○(00000000).pptx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 4 本案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至61之告訴人營業秘密電子檔案、OOOOO○OOO○00000000.rar、OOOOOOOOOOOOOOOO.zip、技術結論通報資料(後3者為訊問時以言詞補充) 扣押物編號4:其他一般物品-鄭友誠電子郵件暨雲端料備份光碟3片(voyage00000000il.com) 5 本案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7、58、60、61之告訴人營業秘密電子檔案 扣押物編號13:電腦設備-鄭友誠使用之公司配發筆電1臺 6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電子檔案 扣押物編號17:電腦設備-ASUS筆記型電腦(原鄭友誠使用之公司配發,含電源線)1臺 1 OOOO OOOOO OOOOOip馬達韌體 2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3) 3 OOOOOOOOOOO○○○○○○台控制電腦軟體) 4 OOOOOOOOO○○○○○○○控制電腦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2) 5 0000-00E 程式轉OOOOOOOOOO該修改部分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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