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聲自字第1號
- 聲請人
- 天狼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良通
- 代理人
- 朱立偉律師
- 代理人
- 莊棣為律師
- 代理人
- 徐子騰律師
- 被告
-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梁厚誼
- 被告
- 程心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