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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聲自字第1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蔡慧雯馮浩庭李郁屏

聲 請 人
天狼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良通
代 理 人 朱立偉律師
莊棣為律師
徐子騰律師
被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梁厚誼
被 告
程心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郁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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