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5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昌祐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95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17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昌祐塑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昌祐公司,代表人為甲○○),明知固展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固展公司) 著有「ABS 塑鋼管特性及應用」一書,享有上開語文書作之著作財產權。任何人未經該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重製該著作。昌祐公司為意圖營利,未經固展公司之授權與許可,於民國89年12月24日起,將上開「ABS 塑鋼管特性及應用」書中第15頁之「ABS 管特性一覽表」之全部文字重製、改作於昌祐公司網站(網址:www.changyow.com.tw ),以作為昌祐公司產品ABS 塑鋼管簡介之一部分,接續侵害固展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部分共犯甲○○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上更(二)字第2 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與上開案件為數人共犯一罪,為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
二、原判決以公訴人固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但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之規定,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本件公訴人於原審第二審程序進行中始追加起訴被告昌祐公司,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規定不符,而認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法律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據告訴人固展公司具狀請求上訴,略以:告訴人於96年初,提出昌祐公司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新事證,而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97年度偵續第172 號案件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之96年度簡上更(二)字第2 號案件屬個別獨立之案件,故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應無不合。
㈡、甲○○因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歷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審理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207 號案件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更為判決。嗣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6年7 月3 日以96年度簡上更(二)字第2 號案件分案進行審理,此時該案所進行之程序應屬回復第1 審程序。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1月26日,追加起訴97年度偵續第172 號昌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法應無不合。
四、經查,昌祐公司代表人甲○○因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調偵字第10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312號刑事簡易判決,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10 號刑事判決以其管轄之第2 審合議庭適用第1 審通常程序將原判決撤銷,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又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282 號刑事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 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並諭知公訴不受理。惟甲○○不服,提起上訴,其間歷經最高法院2 次發回更審,最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6年5 月24日以96年度上更(二)字第207 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更為判決。嗣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6年7 月3 日以96年度簡上更(二)字第2 號案件分案進行審理,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依上述甲○○違反著作權法審理過程顯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10 號刑事判決係適用第1 審通常程序將原判決撤銷,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6年5 月24日以96年度上更(二)字第207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更為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6年7 月3 日以96年度簡上更(二)字第2號分案進行審理,仍係回復第1 審之訴訟程序。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1月26日,追加起訴97年度偵續第172 號昌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更(二)字第2 號第1 審訴訟案件迄今仍未審結,則公訴人並無於第2 審程序進行中始追加起訴被告昌祐公司情事。
五、綜上所述,原審以本件公訴人於原審第2 審程序進行中始追加起訴被告昌祐公司,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規定不符,而認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於法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妥適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但書、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