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海揚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海揚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碟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慈武 被 告 吳貞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第三頁第五行、第六行關於「(公訴人於本院到庭論告則稱係同法條第1 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第三頁第五行、第六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