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刑智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友是美麗國際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友是美麗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嘉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友是美麗國際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7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友是美麗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