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許憲堂
- 即被告
- 上訴人
- 陳天恩
- 即被告
- 上訴人
- 劉彥宏
- 即被告
- 被告
- 寶成國際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陳曉儀
-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文淵律師
- 被告
- 寶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天恩
- 被告
- 張應如
- 選任辯護人
- 南雪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部分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部分漏附附表二,應予補充,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