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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7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許憲堂
即被告
上訴人
陳天恩
即被告
上訴人
劉彥宏
即被告
被告
寶成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曉儀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律師
被告
寶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天恩
被告
張應如
選任辯護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部分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部分漏附附表二,應予補充,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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