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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陳國成

  • 當事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嘉愷 被 告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東龍 被 告 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莊碧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31日98年度自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民國99年6 月23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具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 份及附屬文件影本,逕送被告。如逾期提出或未提出上訴理由,本院將依同條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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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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