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辛○○、卯○○

  • 上訴人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法人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Universal City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壬○○癸○○子○○丑○○寅○○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ney Enterprises, Inc.) 法定代理人 甲○○○○○(Mary B. Fossier) 上 訴 人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Warner Bros. Entertainment Inc.) 法定代理人 乙○○○○○(David Kaplan) 上 訴 人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丙○○○○  (Jane Sunderland) 上 訴 人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Universal CityStudios Productions LLLP) 法定代理人 丁○○○○○○○○○(Steve Thomas Kang) 上 訴 人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Inc.) 法定代理人 戊○○○○○(Vicki R. Solmon) 上 訴 人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Line Productions, Inc.) 法定代理人 己○○○○○(Andrew Matthews) 上 訴 人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庚○○○○○○(Paul D. Springer) 被上訴人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丑○○ 被上訴人  寅○○ 被上訴人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定有明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移送或發回、發交民事庭之情形,原告提起上訴,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所謂「準用」,係於性質上不相違反之情形,比附援引該規定而適用。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份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或發交原審法院或其他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認被上訴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經訴由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公訴,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嗣原審法院就刑事部分以97年度易字第297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以上開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為由,而以97年度重附字第7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在案。因上訴人對於原法院刑事判決不服,亦一併就原審法院所為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嗣本院就原審刑事判決部分,以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 號判決一併廢棄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經原審審理後,就刑事部分以98年度易更㈠字第8 號判決仍諭知公訴不受理後,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上開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為由,而以98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2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在案。因上訴人對於原法院上開刑事判決仍表不服,亦一併就原審法院所為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就原審刑事判決部分,以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7號判決再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諭知,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之立法精神,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部分,自應與刑事判決為同一判決,即一併發回原審法院。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369 條第1 項但書、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邱于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重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