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被上訴人 童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㈠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明知「布衣神相」影片之著作權為上訴人享有之重製、出租及販售影音光碟之權利,亦明知渠所販賣上開光碟一套,係未經上訴人授權之非法重製光碟片,仍於民國96年1 月25日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judy940902」帳號,刊登販售上開盜版光碟之網頁,嗣經上訴人於同年月26日下午委託案外人魏里南下標購買,被上訴人即將上開盜版光碟(共6 片)委託新竹貨運於同年月31日下午以貨到付款方式寄運與案外人魏里南,再由新竹貨運公司將所收款項新臺幣(下同)500 元匯至被告指定帳戶,再由被上訴人以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將販售盜版光碟所得轉入渠所開設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以此網路買賣方式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自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被上訴人則援引刑事案件之答辯,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 ㈢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000 元。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