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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司民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盧丁煌

  • 原告
    台灣米諾得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民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台灣米諾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丁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i-pure Ltd.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i-pure Ltd. 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5 月18日以100 年度司民全字第5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又相對人對聲請人向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板橋地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29968 號),並經板橋地院於100 年8 月2 日核發,後經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異議,現由板橋地院100 年度補字第2240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是以,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理由,不應准許。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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