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展圖
- 上訴人
- 富士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彩華
- 上訴人
- 顏老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9號
余惠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財產權訴訟部分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此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另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上訴人僅繳納29,002元,尚餘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